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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酒駕零容忍」、「禁止酒駕」政策宣導

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意旨,並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之消費糾紛,並確保契約之公平合理,俾使消費者及業者互蒙其利,爰依據消保法第十七條訂定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其中應記載事項計十三點,不得記載事項八點,重點臚列如下:
一、定義:本事項所稱代客駕車服務,指企業經營者(以下簡稱代駕服務業者)指派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(以下簡稱代駕人)代消費者將指定車輛駕駛至其指定地點之服務(以下簡稱代駕服務)。
二、應記載事項:
(一)業者基本資料(第一點)。
(二)廣告及網站揭示資訊之效力(第二點)。
(三)收費之標示(第三點)。
(四)提供服務前之揭示及確認(第四點)
(五)消費者之協力義務(第五點)
(六)消費者終止契約(第六點)。
(七)代駕服務業者終止契約(第七點)。
(八)代駕人之資格條件(第八點)。
(九)事故之損害賠償(第九點)。
(十)保險揭示(第十點)。
(十一)代駕服務違反交通法規處罰之責任(第十一點)。
(十二)消費爭議處理(第十二點)。
(十三)準據法與管轄法院(第十三點)。
三、不得記載事項:
(一)目的外個人資料之利用(第一點)。
(二)片面變更契約內容(第二點)。
(三)任意終止解除契約與賠償責任之免除(第三點)。
(四)排除限制消費者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(第四點)。
(五)服務義務免除與變相收費(第五點)。
(六)故意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(第六點)。
(七)拋棄訴訟權(第七點)。
(八)違反誠信及平等互惠條款(第八點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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