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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會與遊行及春節將至,有礙飛航安全物體、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

一、 鑒於選舉及春節將至,各地陸續辦理相關集會與遊行(包含大型造勢活動及廟會活動等),為維護飛航安全,請協助向集會與遊行之申請單位宣導,並請其週知與會民眾下列事項:
(一) 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,欲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(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、風箏、天燈、煙火、遙控飛機、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),應於活動前至少15日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。如未經該局核准施放,經查證屬實,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 於航空器飛航中,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、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,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。
二、 另配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,並明訂相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定,屆時請各活動申請單位依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 欲進一步查詢機場禁止範圍、套繪圖資、施放申請作業,以及相關民用航空法規與罰則等資料,請至交通部民航局網站查詢(https://www.caa.gov.tw/Article.aspx?a=243&lang=1)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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