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有關餐飲從業人員戴口罩相關宣導事項

說明:
一、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2第1點第4款略以︰「食品
從業人員必要時應戴口罩」,並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函
釋略以,該「必要時」之條件如下︰
(一)清潔區、包裝區及配膳台之從業人員。
(二)從業人員在罹患上呼吸道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。
(三)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有需要配戴之時期。
二、本署前已於109年1月29日透過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周
知,及2月1日於該平台提供相關QA說明︰「中央流行疫情
指揮中心重申,國內目前沒有武漢肺炎社區傳染之虞,一
般健康的民眾無須隨時配戴口罩,餐飲業從業人員係指所
擔任的工作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的工作人
員,配戴口罩之目的係為防止口沫污染食物,可配戴一般